中国社会艺术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社会艺术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rt Association,缩写:CA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社会艺术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艺术工作者和艺术爱好者及在社会艺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指导协会建设;始终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发展方针,开展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艺术工作;以“服务社会、发展艺术、规范行业”为根本宗旨,围绕“文化艺术、体育艺术、科技艺术”三大领域开展工作,深度阐释社会艺术的全面性与广泛性;建立和完善艺术行业协调和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多样性多元化发展,促进国内外文化融合、推动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助推文化兴国、强国的崭新风貌,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化和旅游部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团体网址:www.caa86.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与文化艺术、体育艺术、科技艺术三大领域相关的社会艺术研讨、传播、人才培训、艺术金融服务艺术类科技研发推广国际人文交流项目;

(二)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的文体活动,引导社区群众文体建设;

(三)开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测评、评定与认证工作;

(四)开展与社会公益慈善活动推动公益事业发展;

(五)制定各艺术门类的行业团体标准;

(六)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开展社会艺术相关的展览、展示、展演及大型活动

(七)汇集社会艺术领域专家、学者力量,挖掘、整理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古艺术品,开拓现代艺术品

(八)依照有关规定收集、编辑、出版社会艺术相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刊物、教材、资料,建立网站及公众号

(九)为政府提供文化艺术购买服务,受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承办社会艺术项目或其他相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在社会艺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艺术工作者,由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并经所在单位推荐,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事业单位、群众艺术馆、文化馆、艺术培训中心,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符合条件要求者填写“会员登记表”;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2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第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一)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三)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五)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六)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七)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一)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二)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果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四)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购买服务;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9日第六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